戴毓琦律师经典案例2
- 发布时间:2019-08-02
- 发布者: 本站
- 来源: 本站
- 阅读量: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戴毓琦律师
:
受援人:黄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希移村16组。
2014年6月26日,黄某某、黄某洋父子同时收到邵阳市大祥区法院送达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原告尤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新邵县寸石镇云山村,(系受害人游某之父)。他以生命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黄某某两父子,诉称:“2012年11月,黄某某与同校同学尹某、雷某某等发生矛盾,事后求助其认的姐姐刘某某,11月30日,刘某某纠集李某、吕某等人到邵阳市第十三中学为黄某某帮忙,尹某见状叫来了阮某某,雷某某也将情况电话告知其堂哥雷某,雷某和正在一块玩的游某等人也赶到第十三中学。为黄某某帮忙的刘某某、李某等人购买钢管、李某持刀朝原告手无寸铁的儿子游某连捅数刀,致其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给原告的身心和精神带来大的伤害。这场打斗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双方参与者、李某及其纠集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公安侦查查明黄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因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黄某某也未给予补偿,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因其子游某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00000元。”
黄某某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他患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并做了心脏换瓣膜手术,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为困难。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黄某某父子傻了眼,自己不善言谈,又不懂法,这个官司无疑输定了。在这万般无奈之下,黄某某父子在他人的指引下于2014年7月7日来到了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况成能主任接待了困境中的父子,特别是个子矮小的黄某某那双无助的眼神深深震撼了他。在看完他们带来的材料后,非常重视,立即指派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戴毓琦律师实施援助。
戴毓琦律师接受案件后,全身投入到整个案件中,她反复研究,查找相关资料,收集相关证据。戴毓琦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因刑事案件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首先抓住本案的关键就是黄某某在本案的行为与游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戴毓琦律师找到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并向承办检察官和法官了解相关情况。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邵阳市第十三中学的学生黄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1998年3月出生,邵阳市师范学校幼师专业的学生)系自认的姐弟。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黄某某与同校同学雷某某、尹某发生矛盾,因担心对方喊人报复,打电话让刘某某到十三中学去接他。后刘某某与同学陈某一起到十三中学接黄某某,在离开十三中学回去的路上,雷某某、尹某等人跟在刘某某等人身后,雷某某骂了刘某某难听的语言,刘某某未予理会,但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12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付某某、陈某、王某某到十三中学找雷某某、尹某等人讨说法,想让雷某某等人向她们道歉,否则就打雷某某一顿。当天15时许,刘某某等4人来到十三中学进入校内找雷某某并发生口争。雷某某遂打电话叫其堂哥即被害人雷某来帮忙,看到雷某某在打电话叫人,刘某某打电话叫被告吕某来帮忙打架。而后与付某某一起到邵阳市祭旗坡买打架用的钢管并等候吕某,吕某则喊来了被告李某及刘某某。几个人一起坐出租车到十三中学。在车上吕某问李某带家伙(指打架用的凶器)没,李某说带匕首,吕某说自己也带刀子。雷某接雷某某电话后,就叫上和他一起的被害人游某,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来到十三中学门前马路上。17时许,刘某某纠集的一方共9人与雷某某叫来雷某等10余人在十三中学前马路边对峙并发生口角纷争。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纷争之际,雷某和游某先后被李某用匕首刺伤。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大)公(刑)鉴(法)字(2012)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游某系他人用单刀刺器刺破右髂部动脉,左下肺及右肾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其他证据也印证了上述事实。因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某(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十年;其他未成年人同案犯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游某某在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主持调解下,也分别获得了三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款。在掌握上述证据材料后,为答辩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开庭审理当中戴毓琦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黄某某、黄某某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1、被告黄某某在本案中没过错;案发前2012年11月中旬,黄某某与同学雷某某发生矛盾,因担心对方喊人报复,打电话喊邵阳师范在校学生刘某某到学校接他回家,在送黄某某回家的路上雷某某骂刘某某,但刘某某没理睬,而是把黄某某送回家,自己也回到了邵阳师范学校。当天双方没发生斗殴纠纷,因此黄某某在本案没任何过错;2、黄某某在本案中没实施任何加害行为;2012年11月30日刘某某到十三中学找雷某某讨说法,黄某某并不知情,在发生的斗殴现场中黄某某也没参与,更没对游某实施任何加害行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也查明黄某某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3、黄某某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结果没直接的因果关系。游某的死亡是在2012年12月30日斗殴事件中李某持刀桶刺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原因,黄某某并不存在过错,游某的损害后果与黄某某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此黄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戴毓琦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了(2014)大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游某某承担。案件全胜。
本案作为一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第一,法律援助中心在受援人需要法律救助的时候,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使其得到了及时效的法律援助,可见国家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弱势群体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二,援助律师发挥其女性独特的细腻,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合理运用证据是本案代理成功的关键。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结构严密,证据链完整。客观证明受援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本案是校园纠纷而引发的血案,涉案人员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心理、生理发育都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较差。因此,在他们成长过程更需要家庭的温暖、学校的教育和社会的关爱。对一些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和帮助以及要的心理疏导。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以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戴毓琦律师
:
受援人:黄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希移村16组。
2014年6月26日,黄某某、黄某洋父子同时收到邵阳市大祥区法院送达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原告尤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新邵县寸石镇云山村,(系受害人游某之父)。他以生命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黄某某两父子,诉称:“2012年11月,黄某某与同校同学尹某、雷某某等发生矛盾,事后求助其认的姐姐刘某某,11月30日,刘某某纠集李某、吕某等人到邵阳市第十三中学为黄某某帮忙,尹某见状叫来了阮某某,雷某某也将情况电话告知其堂哥雷某,雷某和正在一块玩的游某等人也赶到第十三中学。为黄某某帮忙的刘某某、李某等人购买钢管、李某持刀朝原告手无寸铁的儿子游某连捅数刀,致其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给原告的身心和精神带来大的伤害。这场打斗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双方参与者、李某及其纠集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公安侦查查明黄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因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黄某某也未给予补偿,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因其子游某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00000元。”
黄某某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他患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并做了心脏换瓣膜手术,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为困难。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黄某某父子傻了眼,自己不善言谈,又不懂法,这个官司无疑输定了。在这万般无奈之下,黄某某父子在他人的指引下于2014年7月7日来到了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况成能主任接待了困境中的父子,特别是个子矮小的黄某某那双无助的眼神深深震撼了他。在看完他们带来的材料后,非常重视,立即指派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戴毓琦律师实施援助。
戴毓琦律师接受案件后,全身投入到整个案件中,她反复研究,查找相关资料,收集相关证据。戴毓琦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因刑事案件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首先抓住本案的关键就是黄某某在本案的行为与游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戴毓琦律师找到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并向承办检察官和法官了解相关情况。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邵阳市第十三中学的学生黄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1998年3月出生,邵阳市师范学校幼师专业的学生)系自认的姐弟。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黄某某与同校同学雷某某、尹某发生矛盾,因担心对方喊人报复,打电话让刘某某到十三中学去接他。后刘某某与同学陈某一起到十三中学接黄某某,在离开十三中学回去的路上,雷某某、尹某等人跟在刘某某等人身后,雷某某骂了刘某某难听的语言,刘某某未予理会,但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12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付某某、陈某、王某某到十三中学找雷某某、尹某等人讨说法,想让雷某某等人向她们道歉,否则就打雷某某一顿。当天15时许,刘某某等4人来到十三中学进入校内找雷某某并发生口争。雷某某遂打电话叫其堂哥即被害人雷某来帮忙,看到雷某某在打电话叫人,刘某某打电话叫被告吕某来帮忙打架。而后与付某某一起到邵阳市祭旗坡买打架用的钢管并等候吕某,吕某则喊来了被告李某及刘某某。几个人一起坐出租车到十三中学。在车上吕某问李某带家伙(指打架用的凶器)没,李某说带匕首,吕某说自己也带刀子。雷某接雷某某电话后,就叫上和他一起的被害人游某,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来到十三中学门前马路上。17时许,刘某某纠集的一方共9人与雷某某叫来雷某等10余人在十三中学前马路边对峙并发生口角纷争。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纷争之际,雷某和游某先后被李某用匕首刺伤。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大)公(刑)鉴(法)字(2012)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游某系他人用单刀刺器刺破右髂部动脉,左下肺及右肾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其他证据也印证了上述事实。因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某(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十年;其他未成年人同案犯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游某某在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主持调解下,也分别获得了三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款。在掌握上述证据材料后,为答辩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开庭审理当中戴毓琦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黄某某、黄某某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1、被告黄某某在本案中没过错;案发前2012年11月中旬,黄某某与同学雷某某发生矛盾,因担心对方喊人报复,打电话喊邵阳师范在校学生刘某某到学校接他回家,在送黄某某回家的路上雷某某骂刘某某,但刘某某没理睬,而是把黄某某送回家,自己也回到了邵阳师范学校。当天双方没发生斗殴纠纷,因此黄某某在本案没任何过错;2、黄某某在本案中没实施任何加害行为;2012年11月30日刘某某到十三中学找雷某某讨说法,黄某某并不知情,在发生的斗殴现场中黄某某也没参与,更没对游某实施任何加害行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也查明黄某某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3、黄某某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结果没直接的因果关系。游某的死亡是在2012年12月30日斗殴事件中李某持刀桶刺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原因,黄某某并不存在过错,游某的损害后果与黄某某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此黄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戴毓琦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了(2014)大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游某某承担。案件全胜。
本案作为一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第一,法律援助中心在受援人需要法律救助的时候,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使其得到了及时效的法律援助,可见国家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弱势群体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二,援助律师发挥其女性独特的细腻,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合理运用证据是本案代理成功的关键。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结构严密,证据链完整。客观证明受援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本案是校园纠纷而引发的血案,涉案人员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心理、生理发育都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较差。因此,在他们成长过程更需要家庭的温暖、学校的教育和社会的关爱。对一些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和帮助以及要的心理疏导。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以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