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毓琦律师经典案例1
- 发布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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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争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法援律师巧取证据终取胜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戴毓琦律师
案情简介:
谭某(女)1990年生,家住邵阳市大祥区。2008年与刘某(男)两个相识恋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同居期间,分别于2010年生下女儿,2012年生下儿子。谭某于2012年与刘某闹矛盾分居。分离后双方因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2个小孩由刘某抚养,谭某不服一审认为法院驳夺了自己对小孩抚养的权利,上诉二审法院,请求将女儿判归自己抚养。
谭某是一个老实本分、不善言语的90后农村姑娘,接到一审判决后几近绝望。骨肉分离的痛苦可想而知。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提供法律帮助。该中心当即指派戴毓琦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戴毓琦律师仔细阅读一审法院判决书,并认真分析本案的基本案情,认定本案关键的问题是谭某在一审诉讼时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是导致一审败诉的原因所在。为此戴律师首先找受援人谭某多次详细了解情况,发现一审法院之所以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全部判归刘某,是刘某提供了一些不客观真实的证据,偏听刘某一面之词,认定谭某没有稳定工作,且两个小孩近年来随刘某生活,因此判决两子女由刘某抚养。
其次,将本案的工作重点落实在收集相关证据方面,一是到谭某所在工作单位收集了她的经济收入证据证明其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小孩;二是到谭某居住地找到邻居证明两个孩子实际一直随谭某生活的事实;三是到谭某女儿学校收集了女儿随母亲居住就近入学的事实;四是出具房产证证明谭某有固定住所,有条件让小孩健康、稳定成长的证据;五是在当地派出所收集了谭某在同居期间遭到刘某家暴的证据,在掌握上述证据后,为二审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戴律师提出了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女儿由谭某抚养,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谭某与刘某虽未办结婚登记,但其非婚生子女应享有婚生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2、刘某在两人同居期间由家庭暴力行为存在一定过错3、谭某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小孩,特别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生理上发生一定变化,随母亲生活更利于她顺利健康成长4、谭某和刘某有两个小孩,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符合法律规定。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戴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了(2016)湘05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女儿由谭某抚养。
本案作为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第一、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第二、援助律师利用女性独特的细腻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合理运用证据是本案代理成功的关键,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结构严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据实证明受援人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小孩。
第三、人民法院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改判的结果既是受援人所期盼的结果,也是律师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从本案中证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价值所在,同时也证明了法援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戴毓琦律师
案情简介:
谭某(女)1990年生,家住邵阳市大祥区。2008年与刘某(男)两个相识恋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同居期间,分别于2010年生下女儿,2012年生下儿子。谭某于2012年与刘某闹矛盾分居。分离后双方因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2个小孩由刘某抚养,谭某不服一审认为法院驳夺了自己对小孩抚养的权利,上诉二审法院,请求将女儿判归自己抚养。
谭某是一个老实本分、不善言语的90后农村姑娘,接到一审判决后几近绝望。骨肉分离的痛苦可想而知。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提供法律帮助。该中心当即指派戴毓琦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戴毓琦律师仔细阅读一审法院判决书,并认真分析本案的基本案情,认定本案关键的问题是谭某在一审诉讼时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是导致一审败诉的原因所在。为此戴律师首先找受援人谭某多次详细了解情况,发现一审法院之所以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全部判归刘某,是刘某提供了一些不客观真实的证据,偏听刘某一面之词,认定谭某没有稳定工作,且两个小孩近年来随刘某生活,因此判决两子女由刘某抚养。
其次,将本案的工作重点落实在收集相关证据方面,一是到谭某所在工作单位收集了她的经济收入证据证明其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小孩;二是到谭某居住地找到邻居证明两个孩子实际一直随谭某生活的事实;三是到谭某女儿学校收集了女儿随母亲居住就近入学的事实;四是出具房产证证明谭某有固定住所,有条件让小孩健康、稳定成长的证据;五是在当地派出所收集了谭某在同居期间遭到刘某家暴的证据,在掌握上述证据后,为二审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戴律师提出了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女儿由谭某抚养,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谭某与刘某虽未办结婚登记,但其非婚生子女应享有婚生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2、刘某在两人同居期间由家庭暴力行为存在一定过错3、谭某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小孩,特别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生理上发生一定变化,随母亲生活更利于她顺利健康成长4、谭某和刘某有两个小孩,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符合法律规定。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戴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了(2016)湘05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女儿由谭某抚养。
本案作为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第一、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第二、援助律师利用女性独特的细腻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合理运用证据是本案代理成功的关键,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结构严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据实证明受援人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小孩。
第三、人民法院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改判的结果既是受援人所期盼的结果,也是律师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从本案中证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价值所在,同时也证明了法援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