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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刘亮律师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19-08-02
  • 发布者: 本站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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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亮律师经典案例
  案件类型:民事-保证合同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刘亮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6日,案外人赵某某从沈某某、邓某某处借款10万元,其中从沈某某处借款5万元,从邓某某处借款5万元,沈某某与邓某某将10万元存入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同日,邓某某将沈某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内容为:“借往桂林赵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邓某某本人负责陪同连本伍万元加利息(2分)贰分月息计利息每月壹仟元一起归还到沈某某手上。担保人邓某某2014.4.6”。2015年10月11日,案外人赵某某向沈某某、邓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赵某某承诺所欠邓某某、沈某某两人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叁万肆仟元整。在本日起一个月内还清本息。如有不还清的情况,本人赵某某把本人的房子桂林市瓦窑口桂阳路西侧鑫隆大厦1号楼1-3-1号房到公证处公证,公证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案外人赵某某金仅还沈某某利息1万元,还邓某某利息3万元,沈某某、邓某某共同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桂0304民初17号判决书,判决赵某某归还沈某某、邓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赵某某的妻子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沈某某、邓某某向桂阳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阳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桂执211号财产分配方案,载明沈某某、邓某某分配赵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平山新村牛桥背土岭上种植树种,沈某某因分的树苗没有变现,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5万元借款及利息5.1万元。
  法院裁判:
  从邓某某与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书面材料载明的内容以及落款来看,该书面材料应认定为保证合同,即邓某某为赵某某向沈某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邓某某与沈某某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本案中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本案沈某某在起诉时,已经超过邓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邓某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与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确保保证合同完整性与有效性并且应当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内提出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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